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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那日苏与王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那日苏,王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969号原告:刘那日苏,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妍,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金融街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惠,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那日苏与被告王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那日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那日苏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刘那日苏负担。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