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与赵艳秋、隆化县农牧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赵艳秋,隆化县农牧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003号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负责人:冀汉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剑锋,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该单位职工。被告:赵艳秋,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隆化县农牧局,。负责人:朱喜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310560873。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与被告赵艳秋、隆化县农牧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同意原告免交。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焕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