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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唐山贝氏体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林凯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唐山贝氏体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林凯银,林秋华,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786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负责人:张秀峰,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贝氏体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凯银,职务经理。被告:林凯银,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秋华,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史艳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林凯银、林秋华、唐山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已变更、且被告林凯银、林秋华下落不明,无人接收送达给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寅生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人民陪审员  周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