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仲雪,董事长。上诉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7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上诉人2006年至2010年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