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裘张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张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71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张良,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张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裘张良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地道战遗址的路边摊从他人处获得仿真枪1支,后又于2014年10月,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获得气枪零件,自行组装成气枪1支,并将上述枪支私藏于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裘村189号其家中。2016年8月20日,涉案枪支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2支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裘张良无合法持枪资格。被告人裘张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裘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枪支照片,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清单、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枪弹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张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裘张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裘张良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张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