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凤祥、张海军等与于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祥,张海军,于现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712号之一原告:宋凤祥,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现福,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九,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宋凤祥、张海军与于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宋凤祥、张海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凤祥、张海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凤祥、张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凤祥、张海军负担。审 判 长 于 文 礼人民陪审员 崔 钰 婷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昆 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