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俊红、李凤梅诉被告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红,李凤梅,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721号原告:郑俊红,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无业,现住本市矿区。原告:李凤梅,女,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无业,现住本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吉林,职务:董事长。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矿山路30号(红岭湾)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青,女,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俊红、李凤梅诉被告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红、李凤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红、李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红、李凤梅承担。审判员 赵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