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春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春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659号罪犯梁春英,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春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15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9月26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2011年1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月30日、2015年5月12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梁春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春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梁春英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春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14.31分,2015年8月、2016年4月分别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表扬,2016年1月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记功,评为2016年5月广东省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春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春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