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越然与河南省汉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越然,河南省汉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61号原告:朱越然,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汉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4层1420号。法定代表人:张显俊。原告朱越然诉被告河南省汉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越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越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越然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