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130号被告人李亮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亮,男,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月10日;2016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亮亮窜至本市建章路与丰产路交汇处的好又多超市,发现张某与家人在超市大厅圣诞老人旁用手机拍照,后将手机放在上衣口袋,被告人李亮亮趁张某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在西华门将该手机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2400元。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李亮亮被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亮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亮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亮亮于2016年12月18日17时许窜至本市建章路与丰产路交汇处的好又多超市,发现被害人张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与家人在超市大厅圣诞老人旁用手机拍照,后将手机放在上衣口袋,被告人李亮亮遂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在西华门将该手机以一千余元销赃,赃款挥霍。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2400元。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李亮亮被抓获。审理中,被告人李亮亮家属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了手机损失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监控及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亮亮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亮家属积极给被害人赔偿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李亮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红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生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