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5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的士分公司与杜军利、孙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的士分公司,杜军利,孙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550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的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021004。营业场所: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21号。负责人:孙雄飞,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豫B×××××承租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军利,男,1992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孙攀峰,男,住郑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王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李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的士分公司诉被告杜军利、孙攀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军利、孙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霞撤回对被告杜军利、孙攀峰的起诉。代理 审 判员 刘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