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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荣程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庭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唐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职员。被告:徐卫军,1967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占芳,1972年11月2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大岭镇。法定代表人:侯万山,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东支行)与被告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2017年9月13日由审判员刘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平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唐岩到庭参加诉讼,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平东支行诉称:徐卫军、王占芳夫妻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工行平东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工行平东支行按照分期付款业务流程与其签订档案编号F-04-2015-190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徐卫军于2015年7月29日用工行平东支行发放的个人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52400元在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现代瑞纳车一辆,工行平东支行2016年5月12日为其车牌号×××的车辆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徐卫军持卡消费,于2016年7月25日形成违约。在进入催收流程后,工行平东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和短信催收,徐卫军均同意还款,但始终没有归还。截止到2017年7月2日,已经连续违约12期,为维护工行平东支行合法权益,保证工行平东支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工行平东支行有权宣布工行平东支行档案编号F-04-2015-190号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特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徐卫军、王占芳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余额本金40813.54元,透支欠息7601.12元,本息合计48414.66元,以及到信用卡偿还日所发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工行平东支行依法申请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工行平东支行垫付的相关费用。徐卫军、王占芳、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徐卫军、王占芳(系夫妻关系)向工行平东支行申请借款,同日签订了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承诺书、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工行平东支行出具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同意为徐卫军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工行平东支行于2015年7月17日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徐卫军于2015年7月29日用工行平东支行发放的个人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52400元在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现代瑞纳车一辆,工行平东支行2016年5月12日为其车牌号×××的车辆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徐卫军持卡消费,于2016年7月25日形成违约。截止2017年7月2日,已经连续违约12期,透支余额本金40813.54元,透支欠息7601.12元,本息合计48414.6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购车首付收据、订车协议书、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商品订购单、购车发票、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表、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徐卫军、王占芳夫妻身份证、户口、结婚证、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存款明细账等。根据工行平东支行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工行平东支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工行平东支行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工行平东支行与徐卫军、王占芳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分期付款用途、分期还款期限、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徐卫军、王占芳未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同意为徐卫军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军、王占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借款本金40813.54元,透支欠息7601.12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7月2日)。之后所发生的透支利息、罚息等给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对被告徐卫军、王占芳用于抵押的×××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卫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徐卫军、王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