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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21沈烨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烨华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5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烨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2000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三百五十元。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转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烨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沈烨华出资300元让他人伪造了海门市海门镇静海新村304幢0202室、海门市国际车城D座1××6号房屋产权证共2本。经海门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检验,上述房屋产权证均系假证。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烨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假的房屋所有权证、聘书1本等物证;海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罚没条;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烨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沈烨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烨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锋英书 记 员 管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