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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向春梅黄毓平与黄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毓平,向春梅,黄文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932号原告:黄毓平,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向春梅,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黄文连,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向春梅、黄毓平与被告黄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费后,原告向春梅,黄毓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毓平、黄文连撤诉。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钰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