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晓玲、董晓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玲,董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何晓玲,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董晓琳,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何晓玲与董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