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2136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办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日生一子丁某甲,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原告抚养并照料其生活,被告只顾自己,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义务,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做事无耐心,怕吃苦,没有担当,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脾气各不相投,发生矛盾后得不到及时化解。原、被告于2017年4月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丁某某辩称,我们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有了孩子后,原告照顾孩子,因经济拮据,原告外出打工,后又回来住在西安照顾孩子,被告在西安打工,2017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至今未回,更换了电话号码。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只因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今后努力工作挣钱,不让原告受经济拮据的困扰。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日生一子丁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在外打工,原告照料孩子,后因被告无力支撑家庭开支,原告曾去外地打工,后又回被告工作地西安照管孩子。2017年4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一气之下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愿意做出努力修复双方关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由于家庭经济较拮据,双方因此常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愿意今后为家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原告亦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和理由,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今后应包容被告性格的不足,被告应体谅原告一个女人为了家庭而付出的艰辛,要有担当意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双方若能相互理解、谅解和包容,共同努力,勤劳致富,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会共同建造一个幸福和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珂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