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史如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康,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经营者:刘福全,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施夕坤,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如财,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史如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史如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租赁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但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十条中载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大武口区恒通钢模板租赁站作为合同的甲方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