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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锡中与贺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中,贺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锡中。被执行人:贺书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中与被执行人贺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书荣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导民初字第46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国良审判员  顾玉辉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