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井奎与被上诉人乾恒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井奎,辽宁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井奎,男,195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亮,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铁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华,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地址:铁岭县蔡牛乡蔡牛村。负责人:许永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学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韩井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以下简称乾恒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井奎于2017年10月13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韩井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井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韩井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