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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卢云峰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峰,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卢云峰,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本院在执行卢云峰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8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