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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丽琴与张金玉、吴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琴,张金玉,吴丽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282号原告:吴丽琴,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之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金玉,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陈炳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丽云,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惠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8553474805。代表人:郭恩忠,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丽琴与被告张金玉、吴丽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琴负担。审判员  黄翠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婷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