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华江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华江,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2015年1月28日因招摇撞骗被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7月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华江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犯罪事实1、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温岭市泽国镇山北村华太建设工地,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收门卫,后以交纳保险费等名义,从蔡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2、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红旗村1区14号,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6月14日以交纳保险费的名义,从泮友德、郭某处各骗得人民币500元、600元。3、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池头村临时安置房,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以交纳服装费的名义,从陈某1处骗得人民币340元。4、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山马村垃圾场边工地,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收工地工人,后以交纳保险费等名义,从周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5、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台州市黄岩区洞桥供水大厦(金王子酒店)后面工地,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以交纳保险费的名义,从郑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6、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后山公园,谎称自己是清洁公司人员,需要招收清洁工,以交纳保险费的名义,从钟某处骗得人民币950元。7、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温岭市泽国镇西桐村村部隔壁龙某1的出租房,谎称自己可以替其儿子介绍工作,后以交纳保险费等名义,从龙某1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8、2017年6月9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洛河村2-55号徐某家中,谎称自己是工地的水电人员,需要招人看管工地,后以交纳保险费的名义,从徐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元。9、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临海市后山城门洞工地,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后以交纳服装费的名义,从朱某处骗得人民币300元,并以手机需编定监控为由,骗得朱某步步高手机一只。10、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老年协会,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后以交纳服装费等名义,从高某处骗得人民币500元。11、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胡华江窜至临海市江南街道章家溪新村李某卷烟店,谎称自己是工地的包工头,需要招人看管工地,后以交纳保险费等名义,从蒋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2、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泮友德、郭某、陈某1、周某、郑某、钟某、龙某1、徐某、朱某、高某、蒋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华江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犯罪事实1、2017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华江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长城揽胜门入口处的长廊上休息,趁杨某睡着之机,窃得其放在肩膀边的金立牌手机一只。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6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华江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繁荣村村部三楼,在盗窃电脑过程中,因被人发现而未遂。3、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胡华江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诈骗高某过程中,在高某家趁高某去楼上拿身份证之际,窃得高某人民币1100元。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胡华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返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回执等书证;证人陈某3、年涛、龙某2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获经过;被害人杨某、高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华江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胡华江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被告人胡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华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华江在诈骗犯罪中流窜多次作案,本院酌情对其诈骗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华江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所窃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华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华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胡华江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九十元,退赔相关被害人。(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