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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王景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王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景兰,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李向阳和与被执行人王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6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