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王景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王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景兰,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李向阳和与被执行人王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6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