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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世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19号罪犯赵世明,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临市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25.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641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明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