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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恢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陈金娥、胡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娥,胡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恢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娥,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胡水英,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陈金娥与被执行人胡水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友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一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