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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恒洋、孙衍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洋,孙衍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恒洋,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衍奎,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洋与被执行人孙衍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恒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恒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83执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