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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斌与胡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斌,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唐斌,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胡超,男,生于1971年9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唐斌与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胡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胡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