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44张向东与许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东,许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向东,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许和平,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东与被执行人许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和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付11000元,申请人不申请支取。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绮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