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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明与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吴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055号原告:XX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璜杰,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XX明与被告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明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璜杰、王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并于2007年9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后被告曾偿付借款1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明借款5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吴建民负担4850元,原告XX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