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彬、缪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缪XX,谢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王彬,女,1972年8月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缪XX,1973年3月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谢永亮,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彬与被执行人缪XX、谢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