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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彬、缪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缪XX,谢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王彬,女,1972年8月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缪XX,1973年3月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谢永亮,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彬与被执行人缪XX、谢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