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某、卜某1等与王长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卜某1,卜某2,王长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03号原告:姚某。监护人:张兰,女,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卜某1。监护人:卜团结,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卜某2。监护人:刘夫珍,女,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长周,男,1997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卜某1、卜德诉被告王长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卜某1、卜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卜某1、卜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姚某、卜某1、卜德负担。审 判 长  岳 锋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