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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建生、李德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建生,李德叶,李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龙泉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建生。被执行人李德叶。被执行人李德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生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