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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遵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遵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129号之三原告:大连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雪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遵武,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遵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