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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远明与王生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明,王生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547号原告:何远明,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生国,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系王生国女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何远明诉被告王生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何远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何远明负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