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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春秀与付明林、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秀,付明林,向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323号原告:陈春秀,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壁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付明林,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向芬(付明林之妻),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春秀与被告付明林、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春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向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秀撤回对向芬的起诉。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