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春秀与付明林、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秀,付明林,向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323号原告:陈春秀,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壁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付明林,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向芬(付明林之妻),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春秀与被告付明林、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春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向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秀撤回对向芬的起诉。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