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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冉风云与重庆高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凤云,重庆高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863号原告:冉凤云,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高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000号16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WHD1B。法定代表人:陈志德。原告冉凤云与被告重庆高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冉凤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凤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冉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