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霞、青岛天硕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霞,青岛天硕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霞,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天硕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厚增,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秀霞���被执行人青岛天硕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278.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本案共需偿还案款8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秀霞同意放弃剩余案款。2017年10月11日付款2万元,以后自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付款2万元,直至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全部案款。如被执行人有任意一笔案款未按约定协议履行,可以到法院要求继续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利息及延迟履行金。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