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81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程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