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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华奕、龚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华奕,龚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工人街5-10号。法定代表人:龚丽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奕,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乌林支行柜员,住蛟河市长安街道新华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王华奕公公),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科员,住蛟河市民主街农技胡同4-1-3号。原审被告:龚丽霞,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理,住蛟河市河北街水映花城20号楼3单元101室。上诉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华奕、原审被告龚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