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应与重庆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应,重庆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943号原告:杜应,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鹏,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村柿子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03101X。法定代表人:胡季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应与被告重庆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杜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恒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