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玉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岐,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党员,莱阳市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莱阳市。2017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玉岐于1990年前后接受客户赠送的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制式单管猎枪二支。2017年4月5日,民警在该经营的莱阳市宏达食品公司仓库内将以上枪支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举报信、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莱阳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梁某、宋某的证言,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烟)公(刑)鉴(痕)字[2017]40号鉴定书,搜查笔录,以及被告人赵玉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玉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枪支未曾使用,已收缴、未流入社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玉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