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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贞英、朱韶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贞英,朱韶君,朱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财保22号申请人:朱贞英,女,1940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朱韶君,男,1995年12月4日生,民族不详,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朱翠艳,女,1973年5月1日生,民族不详,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人朱贞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朱韶君、朱翠艳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韶君、朱翠艳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朱贞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