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洪华、赵天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华,赵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华,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天宇,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洪华与被执行人赵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