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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9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郑有龙与汤叶青、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龙,汤叶青,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9784号申请执行人郑有龙,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汤叶青,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0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471401.12元及利息(以本金47140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6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304执197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