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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君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君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30号罪犯彭君梅,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1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君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3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6月27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彭君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君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彭君梅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君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93.0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君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君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