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秀珍与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珍,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秀珍,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梦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秀珍与被执行人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2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国刚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