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学德与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德,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德,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丹明。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英奇,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臣,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满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大东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0号1-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德与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履行(2017)辽01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奇银行账户存款18529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