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与杜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杜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4544号原告: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韵路新汇磊物流综合市场内B区20-22号铺面。负责人:徐代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杰,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平,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四川省达县堡子镇中心街**号,现下落不明。原告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与被告杜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海南南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祎人民陪审员 郑辉仁人民陪审员 杨清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欣意书 记 员 赖小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