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头市嘉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宝宽、袁春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宝宽,袁春兰,包头市嘉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宝宽,男,1967年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兰,女,1966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嘉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21687-2,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24-11-14号。法定代表人:薛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少林,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宝宽、袁春兰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嘉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翔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对本案的事实有影响,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174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周宝宽、袁春兰。审判长 李乐文审判员 严卫东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