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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道全、贾连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道全,贾连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627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FelixFrie,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道全,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被告:贾连栋,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连栋、被告杨道全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22元,减半收取计11311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越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骏 关注公众号“”